個案/家屬的權利與義務

 ( The right and duty )

當您或您的家人需要接受居家照護時您的權利有  

1.     不分疾病、性別、種族、地理位置及社經地位,個案有權利獲得專業醫護人員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,接受關懷和被尊重的對待。

2.     若個案因健康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,個案的家屬或監護人員可代理行使權利。

3.     個案/家屬之宗教信仰、文化信念有權受到尊重。

4.     有權知道被服務的內容、接受服務的時間、收費情形及服務項目終止提供時能事先被告知。

5.     有權知道病況的進展,也可以參與訂定照護計畫。

6.     有權知道各項醫護措施的目的、進行過程及注意事項。

7.     有權知道所服用藥物的名稱、效用及常見的副作用。

8.     有權獲得照護的相關知識與技巧。

9.     有權接受或拒絕任何醫護措施,在醫護人員充份說明並獲知所做的決定可能導致的後果。

10. 有權獲得隱私的維護,包括病情資料的保密。

11. 有權取得有關自己病歷的相關資料。

12. 有權選擇是否參與研究計畫並事先被告知詳情。

13. 有權提出申訴並獲得迅速及公平的處理;亦可提出對居家護理師或機 構的讚許。

接受居家照護時您或您的家人有配合之義務 

1.應向醫護人員詳盡提供個案的健康資料、過敏症狀、過去病史、治療情形及其它有關資料。

2.將必要的保險及家庭相關資料提供給護理服務機構。

3.參與有關個案護理計畫的訂定。

4.應遵從醫護人員提出的醫護措施及指示並經個案/家屬同意。

5.簽署居家護理服務契約書及保險付款的相關文件(健保居家照護申請書、收費單、每次訪視紀錄單)

6.若拒絕接受提供之護理服務或未依照原定的護理計畫時,願意負責所產生的不良影響。

7.提供個案清潔、安全、舒適的居家環境。

8.願意與醫護人員充分合作,能以尊重及體諒的態度對待醫護人員。

9.不應要求醫護人員提供不實的資料或證明書。

10.醫護人員進行服務時,個案之主要照顧者應在旁。若訪視中僅有外勞或看護時,乙方願意將權責交給外勞或看護代為執行,並了解個案照護的相關注意事項。

11.在上班時間內個案病情若發生臨時變化時,主要照顧者應視狀況儘速聯繫居家護理師,居家護理師得以電話指導或視情況安排人員訪視。經評估其病情須送醫治療,則主要照顧者應立即將個案轉送醫院治療。若非上班時間發生病情變化,可電話通知居家護理師並將個案送往就醫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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